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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司拍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 請 人 紀昱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雪珍、吳鈺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莊雪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鈺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9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拍賣扺押物案件僅現所有權人為案件相對人,若本案僅吳鈺祥為所有權人,請具狀改列其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