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余皓郁相 對 人 蔡玉枝相 對 人 蔡先理相 對 人 李鳳琴相 對 人 蘇鴻明相 對 人 王永娟相 對 人 李弘偉相 對 人 李弘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使用借貸關係等事件,經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55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