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勞執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 請 人 李堃祺相 對 人 國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第三點所載:「勞方李堃祺資遣費新台幣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勞、資雙方合意由資方分十四期匯款至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內給付勞方:第一期從一○八年七月十五日一七:○○前匯新台幣壹萬元,剩餘第二期至第十三期依序每月十五日

一七:○○前匯新台幣壹萬元至勞方薪轉帳戶,如遇週六及週日得延遲隔日給付,第十四期給付新台幣柒仟五佰元,於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一七:○○前完成給付。上述給付金額,資方如有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同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薪資及資遣費爭議,聲請人聲請調解,依兩造間於108年5月30日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李堃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3萬7,500元,分14期給付,第1期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下午5時前以匯款至聲請人李堃祺薪資轉帳帳戶之方式給付聲請人李堃祺1萬元,第2期至第13期,則依序於每月15日下午5時前以匯款至聲請人李堃祺薪資轉帳帳戶之方式各給付1萬元予聲請人李堃祺,如遇週六、日則順延至隔日給付,第14期則須於109年8月15日下午5時前給付7,500元完畢,如有1期遲延或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李堃祺給付11萬7,5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就尚未清償之11萬7,500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裁判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