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陳榮文被 告 禾億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長征訴訟代理人 鍾月玫
程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伍拾元,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1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9 年2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變更請求金額為100,000元(本院卷第318 頁)。經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變更後請求金額未逾100,000 元,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6年7月17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止受雇於被告,擔任搓牙技師,106年7月17日起至106 年10月31日約定月薪為36,000元,嗣於106年11月1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止調整為39,000元。正常工作時間則約定為8 時至12時及13時至17時,但12時30分到13時如有工作算作加班。而原告106年7月17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應領加班費為285,252元,被告實際已付僅為162,767元,尚有差額122,485元未給付。被告提出之原告薪資條中,僅加班費項目係加班費,被告抗辯績效獎金及部分本薪金額為加班費,並非事實。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加班費差額100,000 元,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109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雖於106年7月17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止受雇於被告,106 年7月17日起約定月薪為36,000元,嗣於106年11月1日起調整為39,000元,並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為8時至12時及13時至17時,但12時30分到13時如有工作算作加班。
且原告106年7月17日起至107 年10月31日止應領加班費固為285,252 元,然被告提出之原告薪資條中加班費、績效獎金項目實際均為加班費,且本薪中超出每月應付本薪金額部分則為假日加班費,總計106年7月17日起至107 年10月31日止,被告已實付原告加班費260,670元,差額僅為24,582 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差額100,000 元本息,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318頁)㈠原告於106年7月17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止受僱於被告,擔
任搓牙技師,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為8 時至12時及13時至17時,但12時30分到13時如有工作算作加班。
㈡原告106年7月17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月薪為36,000元,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11月12日止調整為39,000元。
㈢原告106年7月17日起至107年11月12日出勤時間如原證1出勤紀錄所示。
㈣原告106年7月至107年10月受領薪資情形如被告109 年2月14日陳報狀附件薪資條所示。
㈤原告106年7月至107年10月應領加班費為285,252元。
四、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318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6年7月至107年10月加班費差額100,000元本息,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於106年7月17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止受雇於被告,擔
任搓牙技師,106年7月17日起至106 年10月31日約定月薪為36,000元,嗣於106年11月1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止調整為39,000元;正常工作時間則約定為8 時至12時及13時至17時,但12時30分到13時如有工作算作加班。而原告106年7月17日起至107 年11月12日出勤時間如原證1出勤紀錄所示;106年7月至107年10月受領薪資情形則如被告109年2月14日陳報狀附件薪資條所示;核計原告106年7月17日起至107 年10月31日止應領加班費為285,252 元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18頁),復有原告106年7月至107年10月出勤紀錄及薪資條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45、265至295頁),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
列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依第32 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 以上;工作2 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 以上;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中段所明定。本件原告於106年7月至107 年10月期間,依前開勞基法規定,應領之加班費為285,252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有如前述。惟關於此期間原告實領之加班費為何?未領之加班費差額為何?兩造則有爭執。原告主張被告提出之原告薪資條中,僅加班費項目係加班費,績效獎金及本薪項目均非加班費,因此,被告實際已付之加班費僅為162,767元,尚有差額122,485元未給付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薪資條中加班費、績效獎金項目實際均為加班費,且本薪中超出每月應付本薪金額部分則為假日加班費,總計此期間被告已實付原告加班費260,670元,差額僅為24,582 元等語。經查:
1.被告固辯稱薪資條中績效獎金項目實際亦為加班費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且績效獎金應係為激勵員工工作績效,於約定工資及法定加班費外所為之給付,其給付名目明顯與加班費不同,被告復不能舉證證明曾與原告約定加班費之一部於薪資條中以績效獎金列載,所辯尚難採信。
2.被告另辯稱薪資條中本薪項目中超出每月應領本薪金額部分為假日加班費等語,亦為被告所否認。惟上開薪資條中,每月本薪項目金額多有超出兩造約定本薪36,000元及調整後之39,000元者,且每月原告若有請事假或病假者,依法應不計薪或僅能領取半薪,則原告該月所應領取之本薪更比約定本薪為少,且依上開勞基法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及休假日工作,係除原領工資外,另依法加給工資,則此薪資條中本薪項目實領金額與該月應付本薪金額之差額,應非原告所能領取之本薪,原告復不能舉證證明此差額為除加班費外,其所能領取之何項目工資,則被告抗辯此差額為給付原告休息日或休假日工作之假日加班費,應可採信。
3.準此,依本院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兩造不爭執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情形(本院卷第304至317頁),及事假不支薪,病假支半薪,計算各月應計薪天數如附表「應計薪天數」所載,再依當月約定薪資(新臺幣)÷當月實際日數(天)×應計薪天數(天)=應領本薪(新臺幣)計算式,計算每月應領本薪如附表「應領本薪」欄所示。則附表所示每月「薪資條所示本薪」欄金額,扣除「應領本薪」欄所示金額,再加上「薪資條所示加班費」欄所示金額,即為該月原告實領之加班費金額。從而,如附表所示「薪資條所示本薪」欄合計金額627,900 元,扣除「應領本薪」欄所示合計金額589,995 元,再加上「薪資條所示加班費」欄所示合計金額162,767元,即為原告106年7月至107年10月實領加班費之金額200,672元(計算式:627,900元-589,995元+162,767元=200,672元),則106年7月至107年10月被告尚未給付原告之加班費差額應為84,580元(計算式:應領加班費285,252元-實領加班費200,672元=84,580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6年7月至107 年10月加班費差額,於84,580元範圍內,於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4,580元,及自109年2月19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 ,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正附表:
┌──┬─────┬─────┬─────┬─────┬─────┬─────┬─────┬───────┐│編號│任職年月 │約定薪資 │應計薪天數│應領本薪 │薪資條所示│薪資條所示│應領加班費│備註 ││ │(民國) │(新臺幣)│ │(新臺幣)│本薪 │加班費 │(新臺幣)│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1 │106年7月 │36,000元 │14天 │16,258元 │15,180元 │4,550元 │6,504元 │7月17日到職 ││ │ │ │ │ │ │ │ │事假1天 │├──┼─────┼─────┼─────┼─────┼─────┼─────┼─────┼───────┤│2 │106年8月 │36,000元 │30.5天 │35,419元 │37,740元 │8,100元 │15,900元 │請假4小時 │├──┼─────┼─────┼─────┼─────┼─────┼─────┼─────┼───────┤│3 │106年9月 │36,000元 │28.875天 │34,650元 │36,210元 │9,950元 │14,550元 │病假16小時 ││ │ │ │ │ │ │ │ │遲到1小時 │├──┼─────┼─────┼─────┼─────┼─────┼─────┼─────┼───────┤│4 │106年10月 │36,000元 │31天 │36,000元 │40,170元 │9,950元 │17,575元 │ │├──┼─────┼─────┼─────┼─────┼─────┼─────┼─────┼───────┤│5 │106年11月 │39,000元 │28.5天 │37,050元 │39,374元 │10,887元 │178,20元 │事假8小時 ││ │ │ │ │ │ │ │ │病假8小時 │├──┼─────┼─────┼─────┼─────┼─────┼─────┼─────┼───────┤│6 │106年12月 │39,000元 │31天 │39,000元 │42,380元 │10,833元 │19,013元 │ │├──┼─────┼─────┼─────┼─────┼─────┼─────┼─────┼───────┤│7 │107年1月 │39,000元 │31天 │39,000元 │40,901元 │11,050元 │19,446元 │ │├──┼─────┼─────┼─────┼─────┼─────┼─────┼─────┼───────┤│8 │107年2月 │39,000元 │29天 │40,393元 │42,413元 │9,859元 │16,223元 │2月28日國定假 ││ │ │ │ │ │ │ │ │日仍上班加付1 ││ │ │ │ │ │ │ │ │天薪資 │├──┼─────┼─────┼─────┼─────┼─────┼─────┼─────┼───────┤│9 │107年3月 │39,000元 │31天 │39,000元 │43,859元 │11,050元 │23,130元 │ │├──┼─────┼─────┼─────┼─────┼─────┼─────┼─────┼───────┤│10 │107年4月 │39,000元 │31天 │40,300元 │43,469元 │10,779元 │20,150元 │4月4日及4月5日││ │ │ │(國定假日│ │ │ │ │國定假日仍上班││ │ │ │仍上班應加│ │ │ │ │1天半,需加發 ││ │ │ │計1.5日薪 │ │ │ │ │1.5天薪資。 ││ │ │ │資) │ │ │ │ │事假4小時 │├──┼─────┼─────┼─────┼─────┼─────┼─────┼─────┼───────┤│11 │107年5月 │39,000元 │30.4375天 │38,292元 │40,381元 │11,050元 │19,446元 │事假4.5小時 ││ │ │ │ │ │ │ │ │特休4小時 │├──┼─────┼─────┼─────┼─────┼─────┼─────┼─────┼───────┤│12 │107年6月 │39,000元 │30天 │39,000元 │42,803元 │10,887元 │19,121元 │特休4小時 │├──┼─────┼─────┼─────┼─────┼─────┼─────┼─────┼───────┤│13 │107年7月 │39,000元 │31天 │39,000元 │42,380元 │11,105元 │21,856元 │ │├──┼─────┼─────┼─────┼─────┼─────┼─────┼─────┼───────┤│14 │107年8月 │39,000元 │31天 │39,000元 │38,740元 │10,942元 │19,121元 │ │├──┼─────┼─────┼─────┼─────┼─────┼─────┼─────┼───────┤│15 │107年9月 │39,000元 │28.75天 │37,375元 │39,910元 │10,779元 │16,087元 │事假10小時 │├──┼─────┼─────┼─────┼─────┼─────┼─────┼─────┼───────┤│16 │107年10月 │39,000元 │32天 │40,258元 │41,990元 │10,996元 │19,310元 │10月10日國定假││ │ │ │(國定假日│ │ │ │ │日仍上班加付1 ││ │ │ │仍上班應加│ │ │ │ │天薪資。 ││ │ │ │計1日薪資 │ │ │ │ │ ││ │ │ │) │ │ │ │ │ │├──┴─────┴─────┴─────┼─────┼─────┼─────┼─────┼───────┤│ 合計│589,995元 │627,900元 │162,767元 │285,252元 │ │├────────────────────┴─────┴─────┴─────┴─────┴───────┤│說明: ││1.事假不支薪,病假以半薪計算。 ││2.【應領薪資計算式】: ││ 當月約定薪資(新臺幣)÷當月實際日數(天)×應計薪天數(天)=應領本薪(新臺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