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曉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108 年度勞訴字第52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第三條情形外,於本法施行後,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前項事件,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終結,經上訴或抗告者,適用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50,
671 元、勞退收益27,813元至其勞退專戶,及給付上訴人資遣費166,858 元、勞保老年給付差額損失403,883 元、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就源扣繳31,507元,上訴利益為980,7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其中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給付資遣費合計517,
5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5,620 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565元(計算式:16,185元-5,620 元=10,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