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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0號原 告 林功智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被 告 黃麟傑

謝晟胤黃麟傑、謝晟胤、林功智等三人合組之「OSH CarWash奧神複合式自助洗車」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 黃麟傑

謝晟胤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夥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主張其聲明一請求金額,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其尚未正式確定,現其不主張鑑定後準備八狀請求之415,856 元,仍依原起訴狀請求之1,485,000 元為主張等語。故原告聲明一請求範圍,有再開辯論釐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1年2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案由:給付退夥金等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