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496號原 告 黃德鵬被 告 黃尹亭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5,8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0㎡×公告土地現值25,5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55,800元=1,5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6,444元,尚應補繳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