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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原 告 徐鴻元被 告 曾敏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寄託物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2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420,000元;原告嗣於民國108年9月26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71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7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4,958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日期:201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