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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審訴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59號原 告 高毓呈被 告 孔地龍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21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48,200元,非屬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範圍,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