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請求使用權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以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既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當事人即不得以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駁回伊訴訟之裁定未記載被告名稱,法官亦未簽名,審理不公,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三、惟查,上開裁定以聲請人民事起訴狀之聲明欠缺具體、明確,不備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要件,逾期未補正,而以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始提出本件聲請迴避之書狀,業經本院調取108年度訴字第600號案卷核閱無訛。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說明,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尚有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