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請求使用權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