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0號抗 告 人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請求使用權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對於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0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張立亭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