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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陳林時子代 理 人 陳文德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簡上字第二十號給付補償金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同年六月五日、同年十月七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0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同年6 月5 日、同年10月7 日、同年11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李俊霖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裁判日期: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