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池絲語即池宜蓁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2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2號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訴訟代理人,承審之柯盛益法官5 次開庭審理,均是質疑聲請人不懂法律、要求聲請人請律師、撤回起訴等,未曾行駛闡明權整理爭點進行實體審理,甚至一度言詞辯論終結又再開辯論嚇唬聲請人等之偏頗情形,因柯盛益法官執行職務有上開偏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柯盛益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查,系爭事件承審之柯盛益法官,因本院事務分配之異動,已於108 年10月1 日由民事庭調至刑事庭,不再承辦系爭事件,有本院108 年9 月24日橋院秋人令字第30號令在卷可稽。柯盛益法官既已不再承辦系爭事件,即不再有執行職務偏頗之慮之情形,故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