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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茂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1,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案由:償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