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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香港商Cogobuy Limited法定代理人 吳新彤(Wu Xintong)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李彥群律師鍾薰嫺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444,300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07年12月1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89計算,折合新台幣為106,394,427元(即美金3,444,300元×30.89=新台幣106,394,42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06,394,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1,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裁判日期: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