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蔡珠螢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