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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1號原 告 蔡珠螢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典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06,0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嗣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686,0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8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16,439元,應再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