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林文章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被 告 劉安

劉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予原告,嗣原告雖不服本院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而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