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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昱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明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371 元(計算式:235,195 元+448,176 元=683,3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