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蔡志雄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被 告 陸進興即良興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前往監理機關辦理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名登記為被告名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元(即上開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6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