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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羅玉玲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原告與被告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1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