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8號原 告 張嬿妮原告與被告李溢源、黃美玉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9,600元(計算式:287,200元+102,400元=38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