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于順生
何君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被 告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5日、7月10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撤銷被告於108年7月10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而被告之營業所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有原告民事陳報暨移轉管轄聲請狀所附被告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觀諸原告所提原證8之108年6月5日臨時股東會議事錄記載,被告公司新任董事長為黃月嬌,爰依職權更正如上,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