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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3號聲 請 人 楊馥成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臨時董事長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指定臨時董事長
裁判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