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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楊尊景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3,4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19-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