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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王黃錦珠被 告 王宗義

王玉芬王宗晉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借款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王宗義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80 分之3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82元(計算式:298 ㎡×30,500元/ ㎡×3/280 =97,38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2,459,026 元,故訴訟標的金額為2,459,026 元。茲以,原告上開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56,408 元(計算式:97,382元+2,459,026 元=2,556,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履行借款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9-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