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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8號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竑物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