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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柯帟辰法定代理人 柯秀慧訴訟代理人 黃暘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旺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14,295元(計算式:2,658,627元+55,668元=2,714,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9-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