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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2號原 告 張鴻裕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原告與被告蘇虹慧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