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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陳榮文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億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加班費新台幣(下同)76,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繳納二分之一裁判費即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