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6號原 告 葉騰懌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被 告 胡永松
陳茂盛即喬治裝潢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