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吳阿蘭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被 告 黃塏中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追加 被告 蔡幼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20元,惟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復具狀追加確認被告黃塏中對被告蔡幼、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所簽發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4553號民事裁定主文所示之本票(發票人被告蔡幼、梅子工場有限公司、發票日10

1 年3 月1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5,00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見本院卷第36頁),是依其追加後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5,000,000元,應徵納第一審裁判費144,00

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20元後,尚應補繳133,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