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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塏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阿蘭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