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林仲儀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7,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