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晉榮
楊智閔楊馥瑜楊智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峯玉間請求塗銷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