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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1號原 告 呂瑞晃

呂瑞輝史淑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前列呂瑞晃、呂瑞輝、史淑華共同被 告 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瑞煌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宋明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