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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黃開森原 告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被 告 何聖瑋兼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

王陳菊秀陳明智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