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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1號上 訴 人 甜甜家園管理委員會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劉康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泓盛、何美慧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77,099 元(計算式:244,375 +16,883+15,841=277,09

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