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29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妙靜訴訟代理人 林彤諭被 告 王黃寶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捌拾伍萬零陸佰柒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貳仟零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9年10月9 日,以其有智能障礙之女兒王秀鳳為被保險人,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向原告投保如附表所示壽險及意外險。嗣被告不願繼續扶養有智能障礙之王秀鳳,且為領取上開保險之身故保險金,竟基於殺人犯意,先於102 年8 月2 日前某時,將可滅鼠、甲醇成分混入藥酒,於102 年8 月2 日藉故騎乘機車搭載王秀鳳外出,行至高雄市○○區○○○○○道時,被告誘騙王秀鳳飲用上開摻有可滅鼠、甲醇之藥酒,王秀鳳當場即因急性甲醇中毒、嚴重變性血紅素血症而死亡。迄於翌(3 )日,經路人發現王秀鳳倒臥於上開地點而報案處理。被告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102 年8 月14日、103 年4 月3 日持保險金申請書向原告申請壽險及意外險之身故保險金,致原告陷於錯誤,誤認被告可得領取如附表所示保險金,因而分別於102 年
8 月23日轉帳新臺幣(下同)500,745 元保險金(包含壽險身故保險金500,626 元及未到期保費119 元),及於103 年
4 月10日開立面額2,051,282 元之意外險身故保險金支票予被告,合計2,552,027 元,原告因此受有2,552,027 元損害。被告上揭詐領保險金之行為,自屬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擇一請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52,02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人壽保險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被告郵政儲金簿封面、開立大額支票照會單、保險金理賠通知書、退還保險費通知書、保險金理賠通知書簽收回執聯為證(審訴卷第75至113 頁),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06 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至22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並經本院審酌前揭證據,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前揭詐領保臉金行為致原告理賠如附表所示之保險金而使原告受有損害,其所為係屬故意不法侵害其財產權,且顯已違誠實信用原則,該當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請求被告給付2,552,02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被告雖未聲請准予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惟衡酌其權益,爰分別依聲請及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小玲附表:
┌──┬────┬────┬─────┬─────┬────┐│編號│保險公司│投保日期│險種名稱、│指定受益人│理賠之保││ │ │ │身故理賠金│ │險金 │├──┼────┼────┼─────┼─────┼────┤│ 1 │南山人壽│89年10月│身故∕全殘│王黃寶美 │500,745 ││ │保險股份│9 日 │∕喪葬費用│ │元 ││ │有限公司│ │保險金 │ │ │├──┼────┼────┼─────┼─────┼────┤│ 2 │同上 │同上 │新人身意外│王黃寶美 │2,051,28││ │ │ │傷害保險附│ │2元 ││ │ │ │約 │ │ │├──┴────┼────┴─────┴─────┴────┤│保險金額合計 │2,552,02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