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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林王好被 告 楊政道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林家慶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

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撤銷許可,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家慶並無律師資格,先後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同年12月3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請假,且就兩造已當庭合意為不爭執之事項復為爭執,並自承其經驗不足等語,嚴重妨礙訴訟之進行,為確保原告之訴訟權,並兼顧法院訴訟審理之順利進行,本院認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家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上開之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