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彥騰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陳思紐律師賴鴻鳴律師被 告 黃于瑞
劉文澧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不動產買賣法律行為無效之訴並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第22、23、24號提案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見解)。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㈠被告黃于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黃于瑞就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84 建號建物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買賣之債權行為及同年10月27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㈢被告應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㈣訴之聲明第1 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經多次追加及變更聲明,於108 年6 月11日具狀追加聲明為,先位聲明:㈠被告黃于瑞應給付原告1,4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確認被告間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段679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之308 )及同段195 建號建物(即門牌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於106 年10月13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㈢被告劉文澧於106 年10月27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于瑞所有;㈣訴之聲明第1 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備位聲明:㈠被告黃于瑞應給付原告1,4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10
6 年10月13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於106 年10月27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㈢被告劉文澧於106 年10月27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就系爭房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于瑞所有;㈣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查系爭房地中房屋部分之課稅現值為274,000 元,有該房屋課稅明細表在卷可參;土地部分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8,300 元,土地面積則分別為71.42 平方公尺及45.39 平方公尺,土地部分之價值應為604,389 元〔計算式:8,300 ×(71.42 +45.39 ×308/10,000)=604,38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價值應為878,389 元(計算式:604,389+274,000 =878,389 ),另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之金額為1,400,000 元,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78,389 元(計算式:878,389+1,400,000 =2,278,389 )。又原告陳報對被告黃于瑞之債權為1,400,000 元,低於系爭房地之價額,是備位之訴應以原告之債權金額1,400,000 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再原告所提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其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2,278,389 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572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23,473元,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