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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郭書銘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被 告 郭榮欽

郭榮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再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 款前段、第2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㈠確認被繼承人洪清秀(民國108 年3 月24日歿,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市○○區○○○路○○○ 號)於105 年3 月2 日簽訂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無效;㈡被告持系爭遺囑所為如起訴狀附表1 所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㈢請准兩造就被繼承人洪清秀如起訴狀附表2 所示遺產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表2 分割方法欄所示;㈣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應繼分比例之金額,暨自辦理繼承登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以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系爭遺囑侵害原告之特留分為由,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備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特留分比例之金額,暨自辦理繼承登記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首揭說明,本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 項第6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1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