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泛稱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惟未具體表明該年度大會及附近鄰居所指為何,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嗣經依原告指定之送達址對原告送達結果,係遭退回而無法送達,就該裁定本院已於108年5月29日對原告為公示送達在案(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退件信封正本、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茲原告既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