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號原 告 胡人豪
胡馨尹胡尹寧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池絲語即池宜蓁被 告 郭金柳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12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8月21日下午17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9月12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4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