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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金柳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人豪、胡馨尹、胡尹寧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2號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8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