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3號上訴人即原 告 邱金龍被上訴人即被 告 宗富強
陳玉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其訴訟利益新台幣(下同)2,813,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