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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0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中當事人部分,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甚明。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本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稱:「被告應連帶對起訴狀所登載被告送達地址的附近鄰居召開年度大會」,該年度大會所指為何,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所謂附近鄰居之範圍、數目亦無從認定,且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原因事實及依據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起訴顯有欠缺而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並依原告指定之送達址,二次對原告送達結果,係遭退回而無法送達,本院就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9日對原告為公示送達在案(於同年0 月0 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退件信封正本2 件、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茲原告既迄未依本院裁定意旨為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裁判日期: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