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9 日108 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