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桂蘭送達代收人 劉庭瑋被上訴人即被 告 何建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1號第一審判決敗訴不服,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730,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